专利名称: | 手机支架 | ||
专利名称(英文): | |||
专利号: | CN201620244646.9 | 申请时间: | 20160328 |
公开号: | CN205407939U | 公开时间: | 20160727 |
申请人: | 余姚市居优乐电器有限公司 | ||
申请地址: | 315400 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远东工业城CW-6 | ||
发明人: | 孙旭焕 | ||
分类号: | H04M1/13 | 主分类号: | H04M1/13 |
代理机构: | 余姚德盛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 33239 | 代理人: | 何晓珊 |
摘要: | 本实用新型公开一种手机支架,包括可伸缩支架、紧固螺帽和活动接头;所述活动接头一端呈锥形,且具有开口,另一端为一球头;所述可伸缩支架上端设有放置球头的球槽,并通过紧固螺帽将球头旋紧在球槽内;所述球头在球槽内可活动。本实用新型具有大开口和小开口以及球头,开口可以插接汽车上的通风口叶片,充分利用了汽车空间,球头可以自由活动,提高了适用范围。 | ||
摘要(英文): |
1.一种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包括可伸缩支架(1)、紧固螺 帽(2)和活动接头(3);所述活动接头(3)一端呈锥形,且具有开 口,另一端为一球头(4);所述可伸缩支架(1)上端设有放置球头 (4)的球槽(5),并通过紧固螺帽(2)将球头(4)旋紧在球槽(5) 内;所述球头(4)在球槽(5)内可活动。
2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可伸缩支 架(1)的夹持端设有防滑条(6)。
3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开口包括 一对大开口(7)和一对小开口(8)。
4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球槽(5) 设有缺口螺纹(9)。
5.如权利要求1-4任一项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 活动接头(3)的锥形端为柔性塑胶材质。
1.一种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包括可伸缩支架(1)、紧固螺 帽(2)和活动接头(3);所述活动接头(3)一端呈锥形,且具有开 口,另一端为一球头(4);所述可伸缩支架(1)上端设有放置球头 (4)的球槽(5),并通过紧固螺帽(2)将球头(4)旋紧在球槽(5) 内;所述球头(4)在球槽(5)内可活动。
2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可伸缩支 架(1)的夹持端设有防滑条(6)。
3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开口包括 一对大开口(7)和一对小开口(8)。
4.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球槽(5) 设有缺口螺纹(9)。
5.如权利要求1-4任一项所述的手机支架,其特征在于:所述 活动接头(3)的锥形端为柔性塑胶材质。
翻译:技术领域
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手机支架。
背景技术
现有技术的手机支架缺少对汽车的支持,只能单独放置在桌面上 使用,适用范围差。
实用新型内容
(一)要解决的技术问题
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要克服上述缺点,旨在提供一种手机支 架。
(二)技术方案
为达到上述目的,本实用新型的手机支架,包括可伸缩支架、紧 固螺帽和活动接头;所述活动接头一端呈锥形,且具有开口,另一端 为一球头;所述可伸缩支架上端设有放置球头的球槽,并通过紧固螺 帽将球头旋紧在球槽内;所述球头在球槽内可活动。
进一步,所述可伸缩支架的夹持端设有防滑条。
进一步,所述开口包括一对大开口和一对小开口。
进一步,所述球槽设有缺口螺纹。
进一步,所述活动接头的锥形端为柔性塑胶材质。
(三)有益效果
与现有技术相比,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以下优点:具有大 开口和小开口以及球头,开口可以插接汽车上的通风口叶片,充分利 用了汽车空间,球头可以自由活动,提高了适用范围。
附图说明
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手机支架的爆炸图;
图2为本实用新型手机支架装配后的结构示意图;
图3为图2A-A向结构示意图。
具体实施方式
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,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 详细描述。以下实施例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,但不用来限制本实用新 型的范围。
如图1和图2所示,本实用新型的手机支架,包括可伸缩支架1、 紧固螺帽2和活动接头3;所述活动接头3一端呈锥形,且具有开口, 另一端为一球头4;所述可伸缩支架1上端设有放置球头4的球槽5, 并通过紧固螺帽2将球头4旋紧在球槽5内;所述球头4在球槽5内 可活动。
所述可伸缩支架1的夹持端设有防滑条6,提高了手机和夹持端 的摩擦力,起到防滑作用。
如图3所示,活动接头3的锥形端为柔性塑胶材质,开口包括一 对大开口7和一对小开口8,根据不同车辆通风口叶片的尺寸,使用 不同大小的开口进行插接。
所述球槽5设有缺口螺纹9,目的在于紧固螺帽2旋紧时缺口能 变形,保证球头4能被牢牢夹持而不脱落。
本实用新型具有大开口和小开口以及球头,开口可以插接汽车上 的通风口叶片,充分利用了汽车空间,球头可以自由活动,提高了适 用范围。
综上所述,上述实施方式并非是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性实施方式, 凡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修 饰或者等效变形,均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范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