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包括冷却外壳体,其特征在于: 所述冷却外壳体内部形成冷却腔室,所述冷却腔室内部设有运输组 件,所述运输组件包括下运输置放带和上固定运输带,所述下运输 置放带包括多个置放座,所述上固定运输带包括多个固定帽,所述 置放座和固定帽相互配合,所述冷却腔室内部设有水冷却装置,所 述水冷却装置包括储水箱和喷嘴,所述喷嘴连接储水箱,所述冷却 腔室底部设有集水槽。
2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置放座为弧形凹槽,所述固定帽为倒置的弧形凹槽。
3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运输组件为倾斜状,最低端为输入端。
4.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最顶部所述置放座向下活动旋转,最底部所述固定帽向上活动 旋转。
5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冷却腔室内还设有风机,所述风机设于输出端位置。
1.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包括冷却外壳体,其特征在于: 所述冷却外壳体内部形成冷却腔室,所述冷却腔室内部设有运输组 件,所述运输组件包括下运输置放带和上固定运输带,所述下运输 置放带包括多个置放座,所述上固定运输带包括多个固定帽,所述 置放座和固定帽相互配合,所述冷却腔室内部设有水冷却装置,所 述水冷却装置包括储水箱和喷嘴,所述喷嘴连接储水箱,所述冷却 腔室底部设有集水槽。
2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置放座为弧形凹槽,所述固定帽为倒置的弧形凹槽。
3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运输组件为倾斜状,最低端为输入端。
4.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最顶部所述置放座向下活动旋转,最底部所述固定帽向上活动 旋转。
5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其特征在 于:所述冷却腔室内还设有风机,所述风机设于输出端位置。
翻译:技术领域
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属于电动汽车配件 技术领域。
背景技术
许多电动汽车配件如减速箱、差速器的壳体都是铸件,其在生 产完成后通常都需要冷却。常用的冷却方式为空气自然冷却,空气 自然冷却效果非常好,但是冷却所需的时间非常长。除了自然冷却 以外,目前最常用的冷却方式还有水冷却,水冷却虽然有利于节约 时间,但是单独的水冷容易导致铸件上下端冷却不均匀,影响铸件 的质量和使用效果。
因此,应该提供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解决上述问题。
发明内容
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。
为达到上述目的,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:
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包括冷却外壳体,冷却外壳体 内部形成冷却腔室,冷却腔室内部设有运输组件,运输组件包括下 运输置放带和上固定运输带,下运输置放带包括多个置放座,上固 定运输带包括多个固定帽,置放座和固定帽相互配合,冷却腔室内 部设有水冷却装置,水冷却装置包括储水箱和喷嘴,喷嘴连接储水 箱,冷却腔室底部设有集水槽。
上述技术方案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:
上述技术方案中,置放座为弧形凹槽,固定帽为倒置的弧形凹 槽。
进一步的技术方案,运输组件为倾斜状,最低端为输入端。
优选的,最顶部置放座向下活动旋转,最底部固定帽向上活动 旋转。
优选的,冷却腔室内还设有风机,风机设于输出端位置。
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,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:
整体结构简单合理,先进行水冷却处理,再进行蒸汽退热处理, 可以使配件的上下端冷却均匀,提高冷却质量。
附图说明
附图1为本发明示意图。
以上附图中:1、冷却外壳体;2、冷却腔室;3、置放座;4、 固定帽;5、输入端;6、储水箱;7、喷嘴;8、集水槽;9、风机; 10、输出端。
具体实施方式
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:
实施例一:
如图1所示,本发明的一种电动汽车配件用冷却装置,包括冷 却外壳体1,冷却外壳体1内部形成冷却腔室2,冷却腔室2内部 设有运输组件,运输组件包括下运输置放带和上固定运输带,下运 输置放带包括多个置放座3,上固定运输带包括多个固定帽4,置 放座3和固定帽4相互配合,置放座3为弧形凹槽,固定帽4为倒 置的弧形凹槽,运输组件为倾斜状,最低端为输入端5,最顶部置 放座3向下活动旋转,最底部固定帽4向上活动旋转,便于放置铸 件,冷却腔室2内部设有水冷却装置,水冷却装置包括储水箱6和 喷嘴7,喷嘴7连接储水箱6,冷却腔室2底部设有集水槽8,冷却 腔室2内还设有风机9,风机9设于输出端10位置,整体结构简单 合理,先进行水冷却处理,再进行蒸汽退热处理,可以使配件的上 下端冷却均匀,提高冷却质量。
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,其目的在于让熟 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,并不能以此限 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。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, 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