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包括两个相互对称的法兰件本体,其 特征在于:所述法兰件本体包括固定盘,所述固定盘中心位置开有 固定盘内孔,所述固定盘内孔周边固定盘上等角度设有安装孔,所 述安装孔通过连接组件连接,所述固定盘之间设有矫正盘,所述矫 正盘中心位置开有矫正盘内孔,所述固定盘靠近矫正盘一侧设有矫 正凸圈,所述矫正盘两侧均设有矫正凹圈,所述矫正凸圈和矫正凹 圈相互配合。
2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连接组件包括连接帽和连接螺栓,所述连接帽和连接螺栓相互 配合。
3.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矫正盘上两侧均设有安装固定孔,所述连接螺栓贯穿安装孔至 安装固定孔。
4.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 于:所述连接帽与固定盘之间设有安装垫片。
5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固定盘内孔和矫正盘内孔可不等直径。
1.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包括两个相互对称的法兰件本体,其 特征在于:所述法兰件本体包括固定盘,所述固定盘中心位置开有 固定盘内孔,所述固定盘内孔周边固定盘上等角度设有安装孔,所 述安装孔通过连接组件连接,所述固定盘之间设有矫正盘,所述矫 正盘中心位置开有矫正盘内孔,所述固定盘靠近矫正盘一侧设有矫 正凸圈,所述矫正盘两侧均设有矫正凹圈,所述矫正凸圈和矫正凹 圈相互配合。
2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连接组件包括连接帽和连接螺栓,所述连接帽和连接螺栓相互 配合。
3.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矫正盘上两侧均设有安装固定孔,所述连接螺栓贯穿安装孔至 安装固定孔。
4.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 于:所述连接帽与固定盘之间设有安装垫片。
5.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其特征在于: 所述固定盘内孔和矫正盘内孔可不等直径。
翻译:技术领域
本发明涉及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属于电动汽车配件技术 领域。
背景技术
法兰又称法兰盘,是使管子与管子及阀门相互连接的零件,连 接与管端。法兰分螺纹连接法兰、焊接法兰以及卡套法兰。法兰一 般包括法兰本体,在法兰本体上设置用于连接的安装孔,现有的法 兰虽然结构简单,便于批量上产,使用范围很广。但是现有的连接 法兰,功能也相对单一,在一些要求比较高的场合,固定性和密封 性均不能达到使用需求。
因此,应该提供一种新的技术方案解决上述问题。
发明内容
本发明提供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。
为达到上述目的,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:
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包括两个相互对称的法兰件本体, 法兰件本体包括固定盘,固定盘中心位置开有固定盘内孔,固定盘 内孔周边固定盘上等角度设有安装孔,安装孔通过连接组件连接, 固定盘之间设有矫正盘,矫正盘中心位置开有矫正盘内孔,固定盘 靠近矫正盘一侧设有矫正凸圈,矫正盘两侧均设有矫正凹圈,矫正 凸圈和矫正凹圈相互配合。
上述技术方案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:
上述技术方案中,连接组件包括连接帽和连接螺栓,连接帽和 连接螺栓相互配合。
进一步的技术方案,矫正盘上两侧均设有安装固定孔,连接螺 栓贯穿安装孔至安装固定孔。
优选的,连接帽与固定盘之间设有安装垫片。
优选的,固定盘内孔和矫正盘内孔可不等直径。
由于上述技术方案运用,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:
能够快速的对应位置不发生偏移,且密封性和固定性好,结构 简单合理,使用方便,安装快捷,提高工作效率。
附图说明
附图1为本发明示意图。
以上附图中:1、固定盘;2、固定盘内孔;3、安装孔;4、连 接帽;5、连接螺栓;6、安装固定孔;7、安装垫片;8、矫正盘; 9、矫正盘内孔;10、矫正凸圈;11、矫正凹圈。
具体实施方式
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:
实施例一:
如图1所示,本发明的一种电动汽车用连接法兰,包括两个相 互对称的法兰件本体,法兰件本体包括固定盘1,固定盘1中心位 置开有固定盘内孔2,固定盘内孔2周边固定盘1上等角度设有安 装孔3,安装孔3通过连接组件连接,连接组件包括连接帽4和连 接螺栓5,连接帽4和连接螺栓5相互配合,矫正盘8上两侧均设 有安装固定孔6,连接螺栓5贯穿安装孔3至安装固定孔6,连接 帽4与固定盘1之间设有安装垫片7,固定盘1之间设有矫正盘8, 矫正盘8中心位置开有矫正盘内孔9,固定盘内孔2和矫正盘内孔 9可不等直径,固定盘1靠近矫正盘8一侧设有矫正凸圈10,矫正 盘8两侧均设有矫正凹圈11,矫正凸圈10和矫正凹圈11相互配合, 能够快速的对应位置不发生偏移,且密封性和固定性好,结构简单 合理,使用方便,安装快捷,提高工作效率。
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,其目的在于让熟 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,并不能以此限 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。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, 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。